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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问题探讨

时间:2011-11-09 12:37来源: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菊平 点击:
离婚纠纷案件一般都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尤其是作为生活所必需的房屋。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房价从几万元上涨到几十万元,大中城市的房价甚至能达到百万、千万元,高房价促使

      离婚纠纷案件一般都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尤其是作为生活所必需的房屋。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房价从几万元上涨到几十万元,大中城市的房价甚至能达到百万、千万元,高房价促使按揭贷款成为居民购买住房的主要方式。我国的《婚姻法》对夫妻双方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有一些规定,但对一方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偿还房屋贷款的,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此类案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

  一、一方婚前按揭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房屋司法实践不统一。

  2009年,笔者办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女方宋某婚前按揭贷款购买住房一套,总房价18万元,宋某首付6万元,后与男方张某再婚,双方在婚后共同支付按揭贷款及利息13万余元。在双方离婚时由于房产公司的原因房产证尚未办理下了,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房屋作出判决:房屋归女方宋某使用,宋某支付张某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按揭贷款的部分13万余元的一半即6万余元。这份判决暂时解决了双方的矛盾,却留下了后患。因为此份判决仅涉及到房屋的使用权,所有权尚未确定,且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1年6月张某在得知宋某的房产证已办理下来又将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房屋。由于《婚姻法》对此类婚前按揭贷款购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判决此类案件具有自由裁量权。笔者分析案件审理结果有两种可能:第一种,法院认为此房系女方宋某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双方共同按揭贷款部分13万元一半属于男方张某的债权,先前的离婚判决宋某已支付张某6万余元,并以实际履行,驳回张某要求对房屋增值部分分割的主张。第二种,法院认为此房是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对宋某、张某婚后共同支付按揭贷款部分的增值张某有权利分割。法院计算出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及利息所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依据房屋评估的结果,将房屋增值部分按比例支付给张某,扣除张某已得到的6万余元,就是张某应得的数额。至于法院将如何判决现尚未定论,也许会作出其他类型的判决结果。实践中法院针对这类案情相同或相近的案件作出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比比皆是,通过此案引申出的问题,笔者认为值得探讨。

  二、一方婚前按揭购房,离婚时应当考虑房屋的增值。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文号为沪高法民一【2004】25号,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答: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 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是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可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沪高法民一【2004】25号规定第六条支持了笔者分析的第一种判决结果,房屋是一方婚前个人按揭购买,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房屋的性质为其个人财产。婚后双方共同按揭部分的房款,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在离婚时支付另一方共同按揭部分房款的一半。笔者认为此种分割房屋方式虽然操作起来比较简单,但是这种一刀切的方式并不利于解决夫妻双方的对房屋主张权利的诉求。按此种方式分割房屋可能导致实质的不公平,夫或者妻一方虽然没支付20%或30%首付款,但是结婚后共同偿还了80%或70%的按揭贷款,并对房屋共同进行了装修,将自己多年的积蓄投入到对方按揭的房屋中,等离婚时却只能得到共同偿还按揭贷款部分房款的一半,和已经贬值的装修。如此规定根本没有考虑房屋的增值,显失公平。试想普通的老百姓在结婚之前就知道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在夫妻双方分道扬镳时不但带不走房子,可能还要带走一个需要抚养的孩子,谁还敢将多年的积蓄投入到配偶婚前按揭贷款的房屋。笔者认为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的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实际上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应认定婚后共同按揭这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与另一方平均分割。 (责任编辑:孙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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