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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选择请求权

时间:2011-08-28 21:57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蔡梅风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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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在实践中碰到一例咨询的案件,大概案情是:两辆机动车在行使中相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经交警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其中一方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一方不负事故责任。不负事故责任的一方投了机动车车辆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含司机和乘客)、盗抢险等保险并不计免陪率,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一方没有投任何保险。不负事故责任的一方(或称受害方)在交警事故认定书出来后,向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一方(或称侵害方)索赔未果,找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以事故是由事故相对方负全部责任,应找对方索赔,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为由,拒绝保险赔偿。受害方即向笔者咨询,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显然,这案情很简单,保险公司是在托词,不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是在省却追偿的麻烦。这里实际上涉及到权利方两种赔偿请求权的选择,即选择依侵权之法律关系请求侵害方赔偿,或选择依合同之法律关系请求合同相对方赔偿。由于当事人对法律关系缺乏有效的认识,不懂得如何有效地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借此,笔者试论述下此问题,笔者愚论,拟提出概念,即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选择请求权。

     一、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选择请求权的法律概念界定

    所谓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选择请求权,简而言之即指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车辆的毁损以致财产性经济损失,经交通警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在机动车投保的情况下,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一方依法享有的向事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或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保险赔偿的权利。既然是选择请求权,就是请求赔偿的权利只能行使一项。从概念看,应具有如下特点要求:

    1、必须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交通事故。如果是机动车与行人,或机动车撞在其他固体物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则不属于此情形。

    2、必须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投有机动车保险,不只是车辆强制保险。如果没有投保险,则不存在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问题。

    3、必须存在交通事故赔偿请求权的事实。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事件的,则不存在赔偿选择请求权。

    4、必须有造成损失,且造成的损失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发生的损失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存在赔偿选择请求权。

    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选择请求权的理论依据是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所谓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事实在同一当事人之间,同时符合几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且给付内容一致,几种民事责任规范皆可适用的现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选择请求权存在的理论依据就是发生机动车保险责任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竞合,竞合的结果就是两种责任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不然权利人将获得双重的赔偿,有反损益相当原则,构成不当得利。

    1、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所谓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和车辆财产损失的事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机动车保险应属于财产保险。所谓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由于它以物质财富及与此相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因此又称为“产物保险”,同时它主要是以补偿财产损失为目的,为纯粹填补损害的一种保险,故而也称为“损失保险”。财产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补偿性合同①。

    3、保险代位求偿权理论的介入。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其性质通说为债权移转说,即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代位求偿制度是保险法上一项重要制度,产生的原因或者说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证被保险人(或称受害人)获得应有的补偿。当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时候,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有权从责任方获得损害赔偿为由逃避保险责任,同样第三者责任方不能以被保险人将获得保险赔偿为由逃避或减轻其侵权责任。从而使得侵权责任中的受害人,保险责任中的被保险人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受害人)获得双重补偿,以致超额受偿。财产保险的主要目的是补偿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既然是补偿损失就不应当允许被保险人从中获利。否则,将有悖于保险的宗旨。 (责任编辑:孙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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