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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睦美满关系着社会的安定团结。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禁止家庭暴力是维护家庭和睦的重要手段。我国新婚姻法不但在总则中规定禁止使用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而且在“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中规定要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此举对家庭和睦,对社会的稳定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实施,使得夫妻间的人身损害得不到赔偿,使得禁止使用家庭暴力的规定不能完全实施。当前,受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家庭暴力还经常发生,夫妻一方就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要求法院解决的还时常出现,受上述规定的束缚,法院还不能立案,就如何解决好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夫妻间人身权的保护,也关系到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故而,笔者认为有必要一议。
一、问题的提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是我国婚姻法向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挑战,是现代婚姻家庭关系迈向文明的象征,是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一个体现。我国《婚姻法》不仅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也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个人财产的存在,这就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人身损害赔偿确立了基础。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财产,均是夫妻共同财产,提出赔偿要求只能是用自己的财产赔给自己,无赔偿的本来意义,现行的《婚姻法》确立了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在人身健康权受到损害时提出赔偿要求,使自己的人身健康权得到法律保护,不仅强化了夫妻间的平等地位,也对采用家庭暴力,夫妻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等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以极大的制约,对建立和睦、平等、互相忠实的家庭关系也是一种强化剂。 案例:丈夫孙兵因有婚外恋与妻子张洁引发争吵,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矛盾日益激化,二OO一年五月八日双方因争吵引发殴斗,丈夫孙兵用木棍将张洁左腿打成骨折,住院治疗各项费用共计7,828.57元。妻子张洁出院后,一纸诉状,将丈夫孙兵告上法庭,要求丈夫赔偿因住院而支付和损失的费用共计9,342元,赔偿健康损失费50,000元,当庭赔礼道歉,具结保证。经法院审理,支持张洁的诉讼请求,判令丈夫孙兵赔偿张洁住院治疗费7,828.57元,误工损失费1,500元,身体健康损失费17,000元,责令其当庭赔礼道歉,具结悔过。 丈夫孙兵与妻子张洁经结婚登记,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均应遵从《婚姻法》有关“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基本原则,孙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第三人发生恋爱关系,这种行为严重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间应相互忠实”的基本原则,导致家庭关系紧张,作为丈夫,孙兵本应认真反思,认真检点自己的行为,缓解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家庭关系紧张的气氛,但是,孙兵却反其道而行之,采用家庭暴力,殴打张洁,致张洁左腿骨折,对妻子张洁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严重侵犯了妻子张洁的身体健康权,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孙兵作出赔偿张洁的人身损害赔偿并当庭赔礼道歉具结悔过的判决,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据调查,家庭暴力在中国广泛存在,目前有33.9%的家庭存在着程度不等的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家庭暴力引起的后果是严重而且是多方面的,尤其是因为发生在家庭中而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理,很容易导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同时使加害人有恃无恐。它严重侵害了妇女儿童老人的基本人权,尤其是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由于家庭暴力中大多数妇女受到的伤害是轻微伤害,达不到《刑法》定罪的最低标准,这使她们往往得不到法律保护。治安管理处罚采取拘留、罚款、警告等方式,对施暴者往往起不到震慑作用。所以笔者试从民事侵权角度探讨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以期对制裁和预防家庭暴力行为、保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有所裨益。 (责任编辑:孙菲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