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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定(2)

时间:2011-09-12 20:28来源:黑龙江爱民区人民法院 作者:王楠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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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遗忘物与遗留物的区别对侵占罪与盗窃罪的认定

      与遗忘物不同的是,遗留物尚未脱离物主的实际控制,是物主有意识置放某一地点或虽无意识但仍置于自己直接控制的地点之物。一般情况下,对遗留物置放的位置、状态可以较容易判断,但有些情况下,作出准确判断还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析。例如,甲乘坐火车硬卧,上厕所时没有将放在卧铺上的钱包带上,对面卧铺乘客将钱包取走,装入自己的腰包。这个钱包虽然乘客无意识地置于卧铺上或者说忘记了带上,但仍处于自己直接控制的卧铺上,因而乘客并没丧失对钱包的实际控制,对面乘客的拿取行为属于盗窃。此外,将财物置放于卧铺上忘记带上是遗忘物还是遗留物还要根据乘客有无控制其卧铺的继续性来判断,如果乘客到达目的地下车,说明其不再占有卧铺,那么,忘记带上的财物属遗忘物;如果乘客不下车,说明其继续占有卧铺,那么,忘记带在身上的财物属遗留物。对遗留物的拿取并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盗窃。但是,如果拿取者误认为是遗忘物的,该怎么认定呢?这就要看“误认为”有无实际依据。

      例如,在火车的硬座车厢里,乘客从行李架上取下皮箱往另外一节车厢走去,对座的乘客以为拎箱的乘客要下火车,而事实上该乘客拎皮箱去找同车另一车厢的同事,欲把箱子放在同事处。对座乘客忽然发现走离乘客的空席拐角处有一个手提包,认为是拎箱乘客遗忘在此处的,乘其他乘客不注意,将包装人自己的大包内。这种错误认识有实际依据而且符合社会通行观念。这种情况下,虽然手提包是遗留物,尚未脱离物主的实际控制,但由于行为人有实际依据的错误认识,因此,对其将手提包放入自己大包内的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盗窃。相反地,如果上述情形发生在卧铺车厢,情况就不同了。因为乘客下车时,乘务员要提醒他,并且要以车票兑换乘车牌,相邻卧铺乘客一般是清楚的,所以,在上述下车程序没发生前,旅客从行李架拎下皮箱往车厢外走,如果误认为该旅客要下车就缺乏实际依据,而且不符合一般通念。若将其卧铺的东西擅自拿取,非法据为己有,则属盗窃。

      三、结语

      最后对文章进行一下简单的梳理,除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一些明显的区别之外,重点是那些易混淆的情形。第一在封缄物问题上,把物与外壳看成整体来看待。第二是遗忘物、遗留物对两罪的区别。对遗忘物而言,真正持有人的确定是区分两罪的关键。还有一点就是拿取者误认为是遗忘物,则要看“误认为”有无实际根据,即某种认识有无客观情况作为基础且符合社会通常观念,对遗留物的拿取并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盗窃。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城乡经济日益发展,公民的经济收入不断增加,人、财、物的流动量和流动率都在不断增大,侵占他人财务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而侵占罪与盗窃罪在许多方面就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正确区分它们是社会法律实践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私人财产及公共财产的需要。
 

(责任编辑:孙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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