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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控辩平衡制度 保障刑辩律师权益 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大学陈正沓教授认为,刑事诉讼的正当性评判标准不仅体现为裁判结果的正当性,更体现在其赖以形成的程序自身的正当性。而控辩平衡是刑事程序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控辩平衡意味着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对等,防御能力相当。然而,在现实的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在力量上处于明显不平等的状态。因为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控方在诉讼资源的配置上拥有国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作为强大后盾,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则只能依靠微弱的个人力量来行使权利。这种力量上的差距直接影响到控辩双方调查取证的能力,进而决定着诉讼的最终结局。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控辩力量对比在局部上有一定的改善。但总体来说,天平仍向控方倾斜,离控辩平衡差距较远。控辩不平衡问题具现实紧迫性,理应对这一局面加以有力的矫正,以更好地实现控辩平衡,使这部法律真正承载起公众的期待。 陈正沓、林昌炽等建议,1、立法宗旨应强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两者不偏不倚。2、拓宽聘请辩护人的渠道,删除辩护人的告知义务。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亲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指定的人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以保障律师及时介入到刑事辩护程序。李建国、羿锋等律师对此也深有同感。3、放宽“辩护人数量”,出庭辩护人数量应与公诉人数量相当。4、缩减律师会见须经侦查机关许可的案件范围,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权限。5、完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对控辩双方取证不平等状况加以矫正。6、取消“如实供述”的规定,消除法条间的矛盾,确立律师在场权制度。 (责任编辑:孙菲菲) |


